为加强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科函〔2014〕102号)精神,现对2014年申报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的组织和范围
试点示范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主体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工业为主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及其他产业聚集区的行政管理机构;或具有明显产业聚集特征的市、县人民政府。
试点示范工作范围包括区域内主导产业和涉及的企业。主导产业应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方向,在地区工业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国际或国内同类产业中具有明显比较优势,具有形成区域品牌独特性的基础。试点示范工作可以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域内主导产业及其所属全部工业企业。鼓励带动主导产业的产业链相关企业以及主要为主导产业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开展品牌建设。
二、申报试点区域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好的质量品牌工作基础。近三年区域内未出现重特大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信誉损害等事故。区域内行业组织和骨干企业有参与区域品牌建设的积极性。
(二)重视工业质量品牌建设。承诺对区域品牌建设做出规划部署,成立相应机构,并对开展试点示范工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
(三)主导产业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发展方向。出台了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和加强质量品牌建设的政策措施,有支持企业提升质量品牌水平的资源和能力。
三、试点示范工作内容
(一)开展区域品牌策划和设计。组织实施单位要结合本辖区产业特色,组织开展品牌策划,明确品牌的核心价值、品牌内涵和品牌定位。有条件的地区要为区域品牌设计品牌名称、品牌形象识别系统等,通过申报国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原产地注册、证明标志等集体品牌,依法保护区域品牌知识产权。
(二)建立品牌相关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单位要建立与区域品牌建设相关的评价制度。评价指标体系的相关指标应能说明区域品牌建设对提高企业群体市场竞争力和创造价值能力的作用,应至少包括以下五个关键指标:工业增加值率;以自主品牌销售产品比重(按销售收入计);新产品产值率;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的产品比重(按销售收入计);品牌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企业比重。
(三)引导企业参与品牌建设。组织实施单位要研究制定鼓励企业参与品牌建设的政策措施,依法在土地使用、税收减免、资金扶持、奖励激励等方面为企业品牌建设提供支持。要组织企业学习实践科学的品牌培育方法,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品牌管理体系。协助我厅组织开展品牌经理以及品牌专业知识培训,引导骨干企业建立首席品牌官制度。有条件的区域要会同相关专业机构建立品牌服务平台。企业如需技术支撑方面的支持,我厅可帮助企业协调介绍工业和信息化部技术支撑单位。
(四)夯实品牌发展的基础。组织实施单位要引导企业开发品种、提升质量、改善服务,加强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群体的自主知识产权水平。要指导行业组织和骨干企业完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在标准、技术、质量和物流等方面的接口。要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制定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联盟标准、企业标准。要鼓励企业加强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稳定提升产品实物质量。
四、申报与推荐
(一)请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高度重视,认真查阅附件中提出的总体要求、试点示范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组织申报,《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申报书》和《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申报推荐表》,可从www.xzgxt.gov.cn西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通知公告栏或节能与科技栏中的技术推广子栏下载。
(二)申报材料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报送,需征得地(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加盖公章,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出具审核意见。
(三)相关申报材料纸质版3份,电子版1份,务必于2014年4月15日前报送至我厅(科技处),预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