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示范活动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15〕633号)精神,在指导试点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为推出一批特色显著、成效明显、带动力强的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推动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运用能力整体提升,我厅决定在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试点企业中开展标杆企业遴选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自愿申报,择优遴选,严格标准,宁缺毋滥。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应当建立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
(二)申报企业守法经营,没有经法院判决认定的恶意侵权和滥用知识产权行为。
(三)申报企业应当积累和储备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其中规模以上企业知识产权拥有数量30件以上,规模以下企业知识产权拥有数量10件以上;企业近3年知识产权数量保持一定比例增长。
(四)申报企业应当拥有省级以上著名商标,主持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制定,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3项以上。
(五)申报企业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或与有关机构签订数据库使用协议,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
(六)申报企业重视研发投入,其中规模以上企业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近3年平均不低于1%,规模以下企业不低于1.5%。
(七)申报企业重视知识产权转化应用,知识产权产品或专有技术形成的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0%。
(八)申报企业近3年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融资或产学研用协同等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案例不少于3件。
三、遴选程序
(一)申报企业填写《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申报材料》(见附件),经所在辖区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择优推荐,并提出审查和推荐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标杆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家,所推荐标杆企业名单需列明推荐顺序。
(二)请相关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15年10月18日前,将正式推荐文件、标杆企业汇总表(见附件3)及企业申报材料(见附件1)(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一并报我厅(科技处)。凡申报、推荐材料不完整的,不予推荐参评。
联系人:央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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