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发展改革委:
为及时掌握区外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区经营情况,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年初我委开展了2016年区外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藏登记备案工作,并下发了《关于2016年区外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藏登记备案的通知》(藏发改稽察[2016]23号)通知。近期又有部分区外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要求在我区登记备案,现将新补充和原有的区外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藏登记备案的企业名单予以通知(详见附件),请各地(市)发展改革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指导区外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区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并及时向我委报送招标业绩情况。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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