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融资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和变更审批工作政策性强、责任重大,是保障全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安全运行的重要关口。切实按规定有序开展西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和变更工作,为规范运行,已下发了西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商务厅、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西藏自治区金融办、西藏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藏工信发〔2016〕295号)。根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使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职责。各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现将我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申请材料要求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西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西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申报表
3.拟任高管人员简历表
4.西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申请表
5.近两年经营状况表(变更)
6.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需提交的材料
7.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8.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9.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申报材料要求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