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相关单位,各地(市)发展改革委:
我区自2011年发布施行《西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藏发改环资〔2011〕59号)以来,在建立健全节能评估审查机制、从源头上控制不合理能源消费、促进能源节约技术应用、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强化节能监管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对完成“十二五”以来国家核定我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强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目标任务以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强化我区节能管理领域“放管服”,做好符合我区实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进一步促进全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资源浪费和不合理使用行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控制和管理,确保完成我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与节能审查工作相关部门的衔接。
附件:西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