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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西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5-08-25 10:24:09
 10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西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
   《西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 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07〕112号)编制,规划范围为全区所有国土空间,是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基本依据,是科学开发国土空间的行动纲领和远景蓝图,是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规划推进构建主体功能区主要目标时间是2020年,规划任务更长远,实施中将根据形势变化和评估结果适时调整修订。
    我区主体功能区规划,一方面根据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将本行政区范围内国家主体功能区确定的相关主体功能区域,在功能定位、发展方向、位置和范围上保持与国家规划内容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对国家主体功能区以外的国土空间,根据国家确定的相关技术规程,结合我区实际,确定自治区层面的不同主体功能区。按照这样的原则,将全区国土空间划分为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三个类型。其中,①重点开发区域是有一定经济基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较好的工业化城镇化区域。这一区域分为国家层面重点开发区域和自治区层面重点开发区域两个层次,共计11个县、27个镇;②限制开发区域是保障我区农产品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区域。这一区域分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两个类型,农产品主产区为32个县(均为自治区层面)。重点生态功能区分为国家和自治区两个层面,共31个县;③禁止开发区域是国家和自治区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域。该区域包括25处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和38处自治区级禁止开发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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