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报送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函》(藏政函〔2017〕6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着力建设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储备基地,合理有序发展特色矿业,优化资源开发保护格局,加快矿业绿色转型升级,提高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资源开发惠民利民,推进西藏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
三、认真抓好重点任务落实。提升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服务水平,服务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创新机制,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夯实资源基础。加强玉龙、驱龙等资源产业基地建设,提升矿业发展水平,稳定资源供应能力。强化重点矿区监管,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大力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区土地复垦,加快转变矿业发展方式。
四、切实发挥规划指导和管控作用。《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要认真落实分区管理、总量控制、开采准入制度,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全面落实《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加强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重大进展和有关改革发展成果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