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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的工作方案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04-04 13:36:22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市、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不折不扣地完成好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的各项任务。要充分认识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始终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办法,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做到驰而不息、常抓不懈,巩固来之不易的良好局面。

       二、明确工作任务
       各地市、各部门要坚持法治化原则,坚定推进取缔“地条钢”,持续严查严防严打、不留后患,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取缔“地条钢”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一)明确部门职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的全面工作。自治区工信厅负责严把行业项目的准入、行业管理以及产能置换。自治区质监局负责严把企业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严把财政补助鼓励政策。自治区人社厅负责严把人才流动和管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严把用地预审审批。自治区环保厅负责严把环境准入。自治区住建厅负责严把规划选址审批。自治区交通厅负责严把交通运输管理。自治区商务厅负责严密监控钢材市场贸易。自治区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督查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审贷。自治区国资委负责严控国有企业介入地条钢行业。拉萨海关负责严控“地条钢”企业设备进口。自治区税务局负责严控企业税收。自治区工商局负责严控企业工商登记注册。自治区安监局负责严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审批。自治区统计局负责掌握“地条钢”企业数据统计。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严格的专利保护。西藏银监局负责监督各银行机构严控“地条钢”企业银行业务的受理。西藏保监局负责监督各保险机构严控“地条钢”企业保险业务的受理。西藏证监局负责监督各证券机构严控“地条钢”企业证券业务的受理。自治区能源局负责严控能源供应。
       (二)落实工作任务
       1.落实部门责任。各地市、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按照职责分工,明细责任主体,落实责任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切实把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要强化诚信约束,将违法建设生产销售“地条钢”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2.聚焦易发领域。各地市、各部门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要对以下情况保持高度警惕:假借铸造名义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的铸造企业;假借特钢名义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的特钢企业;已取缔“地条钢”产能的企业;废钢资源丰富、钢材需求旺盛的地区;地处偏远、监管难度大的地区;历史上没有“地条钢”产能、监管经验和能力不足的地区。
       3.认真排查核查。各地市、各部门在学习总结其他省市取缔“地条钢”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要针对当前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的有效措施。各地市要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尽快组织开展一次本地区全覆盖、无死角的大排查,加强对用电量异常企业的监测,加强对偏远地区钢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加强对钢材市场的巡查,防止“地条钢”产品流入市场,及时组织甄别“地条钢”疑似企业。各地市、各部门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整合相关部门力量,定期组织开展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大检查。对排查中发现的“地条钢”企业,要严肃核查,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惩处相关企业,对于瞒而不报、查处不及时不坚决的,严厉追究有关方面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
       (一)实施步骤
       1.自查阶段。2018年2月--6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各地市、各单位开展一次我区全覆盖、无死角的大排查,本次排查行动以各地市自查为主。各部门从工作职责,提出排查工作措施,配合实施大排查工作。各地市负责本辖区域内排查工作,一旦发现“地条钢”企业或死灰复燃苗头,立即开展清除取缔专项行动,并将相关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018年6月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排查结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2.巩固阶段。2018年7月--2019年12月,各地市再组织一次所辖区域内“地条钢”自查工作,做好用电负荷排查、市场监管排查、疑似企业排查等各项工作,并将排查工作报告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一旦发现有“地条钢”死灰复燃苗头,必须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3.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0年之后,按照国家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最新要求,强化思想认识,部署最新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舆论宣传,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
       (二)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取缔“地条钢”工作负总责,各地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取缔“地条钢”负总责。各部门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确保责任到人。同时,加强配合、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合力。各地市、各部门一旦发现“地条钢”或苗头性问题,须第一时间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拟定工作措施及时上报自治区政府,在自治区政府授权下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坚决取缔“地条钢”。
       2.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市、各部门要从严查处涉嫌“地条钢”违法违规行为,对“地条钢”退出产能死灰复燃的严重行为,严厉惩处。对有关地区查处“地条钢”不及时、处理不到位,自治区将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新发现的“地条钢”企业从项目合规、产能置换、产品质量、用地审批、环境保护、施工许可、安全生产、出口监管、纳税情况、注册登记、银行信贷等方面进行全面核查。若违法违规行为属实,将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严肃追责问责。通过认真落实工作措施,形成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的长效机制,从而进一步巩固全区成果。
       3.督促检查。各地市、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采取召开督导会、进行约谈、实地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各地区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建立举报制度。设立“地条钢”违法违规公开举报电话0891-6364776,接收群众对“地条钢”的举报和监督。规范举报、核实、查处的工作流程,确保举报一起、核实一起、查处一起。各地市要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并向社会公告。
       5.加强舆论监督。各地市、各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宣讲“地条钢”的危害和国家钢铁工业政策,宣传取缔“地条钢”成效,充分体现国家、自治区取缔“地条钢”的决心和信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地条钢”死灰复燃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形成全民监督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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