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的通知》(藏财综字〔2008〕79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藏财综字〔2009〕130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藏财税〔2011〕55号)、《西藏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藏审改办发〔2013〕8号)等精神,现就2014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的申报
(一)申报认定条件
1.生产工艺、技术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2.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且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核算。
3.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计量检测手段,基础台账资料齐全、数据准确。
5.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6.属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中淘汰范围的、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淘汰类条目的不得申报、属于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中条目的不得申报;2013年至今被各级环保、税务等部门处罚过并整改不达标的企业不得申报;列入自治区2014年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的不能申报;截止2013年6月30日,未稳定运行生产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申报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电子光盘一份)
1.申请认定承诺书(法人、审查机关有关人员签字)(附件1)。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概况、生产经营情况、管理制度情况、申报认定的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申请认定的理由等)。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认定申请表(一类产品填写一张申请表,填写不完整不予受理)(附件3)。
4.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审查意见(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意见)。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未经年检、名称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6.利用“三废”或再生资源来源、数量的证明(包括购进“三废”的购货合同复印件、企业原材料中“三废”账册购进“三废”发票复印件,填写发票汇总表(附件6)。涉及采矿选矿废渣的,请提供供货方的采矿许可证和供货地或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出具的废渣类型及数量证明;涉及其他废渣中淤泥等的,请提供水利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清淤许可及范围等相关材料)。
7.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掺入废物含量的检测报告(2013年6月30日以后出具的)。
8.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有效产品质量检测报告(2013年1月1日以后出具的)。
9.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所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标准调整的按新标准)。
10.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原材料消耗汇总(附件7)并按月分类汇总及产品独立核算明细表(附件8),按2013年全年和2014年上半年分两张表填报。
11.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采用的生产工艺(附工艺流程图),设备型号及生产能力(附件9)。
12.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的证明(证明应涵盖2013年度环保情况,并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
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首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供项目建设的批复或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材料。
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申报
(一)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等工作规则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584号)中的规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具体内容请登陆国家发改委网站下载,上报书面材料一式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二)属于自治区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除上述情况以外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1.申报认定条件。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单位,除具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产品)申报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2)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2.申报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电子光盘一份)。
(1)申请认定承诺书(附件1)。
(2)申报认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请示。
(3)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申报表(附件5)。
(4)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现场核查和认定初审意见。
(5)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电力业务生产许可证。
(6)建设(或改造)综合利用发电工程项目的批复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7)环保达标排放证明(证明需涵盖2013年环保情况,并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
(8)并网调度协议。
(9)综合利用资源(燃料)来源稳定及数量证明。
(10)灰、渣等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并提出相关销售合同。
(11)申请认定机组财务独立核算明细表。
(12)锅炉使用燃料量季报在线记录数据。
(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申报程序
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汇总并组织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需将申请认定材料制成电子版(证章和报告类材料需提供扫描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电厂)申报材料封面统一格式(详见附件2、4),按通知所列材料顺序装订成册,并不得以活页方式装订,防止传递和查阅过程中发生散乱,请尽量用胶装方式,书脊处请标注年份及企业名称,材料随上报文件和认定汇总表(表示见附件10、11)一同报我厅。
综合利用认定工作按现定组织程序审核后,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书面通知所在地(市),不再受理补充材料。
四、申请认定材料上报时间
2014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材料于9月30日前报我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