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区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尾矿综合利用技术水平,充分发挥示范工程典型带动作用,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14〕10号),将有关推荐要求通知如下:
一、示范工程范围
尾矿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主要包括:尾矿提取有价组分、尾矿生产高附加值建筑材料、尾矿充填、尾矿无害化农用和生态应用等项目。
二、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的示范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
(二)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应在5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
(三)项目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时间。
(四)采用列入《金属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公告2011年第139号)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第一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18号)中的技术项目申报优先。
(五)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节能、环保相关标准要求,提取有价组分类的项目必须含有后续尾矿整体利用工艺技术。
(六)项目的工程核心技术应成熟可靠,工艺设计科学合理,并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示范效果显著;工程实施单位在尾矿综合利用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具备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好示范工程的推荐工作。
(二)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申报材料(见附件)一式五份和部门推荐意见,于2014年2月23日前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联系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央啦 0891-6324146, 自治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一处 张成邦 13989984681)。